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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 發佈日期: 2020-04-07
  • 最後更新日: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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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94.03.15.93學年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94.12.27.94學年第1次學務會議修訂

96.05.29.95學年第2次學務會議修訂

96.12.04.96學年第1次學務會議修訂

99.12.29.99學年第1次學務會議修訂

第 1 條      為獎勵本校表現優異具特殊成就或服務熱忱的學生,特設立「國立 中央大學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獎勵:每名新台幣兩萬元整,並頒發獎狀乙張。

第 3 條     名額:每學期六○名;一系(所)至多兩名(系所合一者分開計算)。  在預算範圍內視狀況調整人數。

第 4 條     申請資格:本校具正式學籍學生(不含延畢生及在職學生,僑生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具以下資格之一者。

—    在校期間代表本校參加校際性、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成績優  異,為校爭光者。

二     獲各項創作、發明、設計專利或研究成果,對社會有重大貢獻,  能提升校譽者。

三     在校期間參與全校性事務工作,任勞任怨,著有績效,或參與  公共事務為校爭光,事蹟卓著者。

四     品學兼優,具服務熱忱者有具體事績者。五    其他具特殊成就者。

第 5 條  申請期間:每學期開學後於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第 6 條             繳交資料:

—   申請書乙份。

二      成績單乙份。

三      自傳乙份。

四      推薦函。

五   就讀本校期間三年內相關證明文件;曾獲本獎學金者僅得就新  的優異成就提出申請。

第  7  條  審核程序:由各系(所)彙送推薦名單(註明推薦順位),本校獎助學金常設執行委員會,負責審查、核定得獎名單等事宜。

第 8 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