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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 發佈日期: 2020-04-07
  • 最後更新日: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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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五日 第六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六六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能力,並配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生活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名額每年以不超過六十四人為原則,申請之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審核:

                一、 本校在校生(不含在職專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且前一學期學業平均達六十分以上者。

                三、 符合上述條件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二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一百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以上檢附之所得資料以國稅局提供為準)

                        (二)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由直轄來、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得扣除者不在此限。

                四、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包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第三條    本助學金每生每月核發新臺幣六千元,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投保團體保險。

               為避免影響學生課業及身心發展,前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卅十小時。

               第一項生活服務學習之範疇,應以協助校內行政事務為限,並得融合專業領域,以達學以致用之目標。

第四條    提供生活服務學習機會之單位應擬定生活服務學習計畫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審查通過後依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人數分配員額。

               前後員額分配原則,以全校性公共服務為優先。

第五條    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 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者。

                二、 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

                三、 休學或退學者。

                四、 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服務態度不佳者。

第六條    提供生活服務學習機會之單位應就學生服務態度、服務能力、服務表現及學習反思成效進行評量,並將評量結果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前項評量結果得做為次年度審核之依據。

第七條    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對於生活服務學習各項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